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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媒体以《法院最新判决:辅警追赶酒驾无证男致其坠河溺亡公安交通检查行为违法》为题,对我院审理的原告尚某某等6人诉被告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检查行为行政案件进行了报道,有关自媒体进行了转载。
为回应社会关切,正确解读裁判观点,普及行政诉讼法律知识,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引导、规范作用,实现办案政治、法律、社会“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就本院办理的原告尚某某等6人诉被告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某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检查行为、行政赔偿两案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事实及审理经过
年9月23日19时左右,邱某某在醉酒且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搭载其妻子尚某某等人行驶至某镇三岔路口时,恰逢某县交警大队某中队现场安全检查,邱某某为逃避检查弃车逃跑,现场执勤人员示意其停止逃离未果实施追赶,随后邱某某选择从距离执勤点40余米公路旁土坡跳下逃跑,执勤人员当场实施搜寻,未发现邱某某踪迹。年9月26日,邱某某尸体在某河中被发现,经司法鉴定,死者邱某某心血中乙醇含量为99.90mg/ml,死因符合醉酒后溺水死亡。
原告尚某某等6人(系死者邱某某近亲属)认为某县交警大队实施的查车行政行为违法,且追赶行为导致邱某某死亡,于年11月29日向本院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某县交警大队于年9月23日对邱某某查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被告某县交警大队向原告尚某某等6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万余元。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于年3月31日依法公开宣判,当庭向被告某县交警大队送达判决书。因疫情原因,经原告尚某某等人书面申请,本院向其邮寄送达判决书,原告于年4月6日签收确认。该案目前尚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两案相关裁判观点说明
1.被告某县交警大队发现邱某某弃车跑离时,是否可以实施追赶行为?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审理,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监督和纠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支持和肯定,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本案中,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在履行日常交通安全、秩序检查的同时,还肩负着人民警察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和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进行处置的职责。对于正在检查过程中的邱某某弃车逃跑行为,现场执勤人员示意停止无效后实施的追赶行为,属于交通警察履行交通安全检查职责的延续,该追赶行为既符合一般民众对人民警察的职责认知,也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是合法且必要的。因此,本院认为某县交警大队现场执勤人员实施的追赶行为并无不当,是应有之举。
2.被告某县交警大队对邱某某实施的查车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而影响政府形象。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度直接决定了行政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某县交警大队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管理具有法定职权,对邱某某实施的查车行为在实体上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但从程序上看,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采取强制措施。”《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二)需要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上述规范是实施检查行为的程序要求,更是保护现场执法人员和群众人身安全的客观需要。而被告某县交警大队当晚在实施安全检查的行为过程中,其在执法主体和现场设置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基于以上理由,被告的检查行为虽然实体正确合法,但因违反法定程序,且其检查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本院判决确认被告的检查行为违法。这是对被告未严格遵守程序规范而作出的否定性评价,目的是为了倒逼行政机关在以后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做到依法行政。
3.原告尚某某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作出赔偿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本案中,某县交警大队实施查车行为虽然程序违法,但在实体上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追赶行为并无不当,而且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了必要搜寻后方才离开现场,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邱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邱某某明知其饮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了逃避检查和处理,采取弃车逃跑,从相距40余米,路况较好的村镇主干道上跳下公路边土坡,使自己置于危险境地,邱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跳下土坡时应当预见之后的危险,却执意而为,足见其溺水死亡的后果与某县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车过程中的追赶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某县交警大队查车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能成为尚某某请求被告某县交警大队作出行政赔偿的合法理由。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驳回原告尚某某等6人的赔偿请求。
感谢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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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原告尚某某等6人诉被告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检查行为、行政赔偿二案的案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