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与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现将本地典型交通案例整理发布,以警示更多交通参与者重视出行安全,还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结合自身实际,引以为戒。
简要案情:年2月13日9时30分许,王某(男35岁)驾驶车牌号为豫SH****的轻型货车,沿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四大街万达广场路段由南向东右转弯出道路时,与由南向北李某(女,50岁)骑电动自行车载乘坐人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致李某、段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段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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