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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代持股权,也称为委托持股或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复杂的商事活动中,代持股权作为一种灵活多样的股权安排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在执行程序中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涉及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时,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效率,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代持股权的特殊性出发,深入分析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理代持股权的方式,并探讨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践难题。
二、代持股权的特殊性及其法律意义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代持股权的核心在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这种协议具有相对性,仅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外部第三人则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2、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具有公信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
3、股权代持的风险:由于代持股权的特殊性,在这种关系中,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实际所有者,而名义股东则在法律上被视为股权的所有者。实际出资人面临着多种风险,如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名义股东债务纠纷导致股权被查封、冻结等。
从法律意义上讲,代持股权的特殊性要求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基于合理信赖的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法院在处理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时,必须谨慎权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效率。
三、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处理代持股权的方式
在执行程序中对代持股权采取强制措施是可能的,但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以下是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处理代持股权的两种观点:
1、如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是善意的,应当支持隐名股东无权主张排除执行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会首先审查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如果股权已经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那么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该股权具有公信力,可以作为执行标的。实际出资人可依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追偿。其权益存在救济途径,不会遭受实质性损害。①
()最高法民终号中,新富公司主张通过与马云普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来排除执行。然而,即使存在代持关系,新富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也无法阻止高速物流公司执行申请。法院指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股权登记于特定人名下,成为责任财产的一部分,因此第三人在交易中形成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即便马云普是在交易后提供担保,由于股权始终登记在其名下,高速物流公司仍可信赖包括股权在内的所有责任财产。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
()闽09执复18号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工商登记对股权情况进行公示,善意第三人和登记股东债权人有权信赖此信息作出判断。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对于权利外观的信赖应受到法律保护。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也应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对外对于外部第三人来说,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关系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正当权利。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陈月招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陈月招让陈荔宁代持股份,在获得代持收益的同时,应承担因股份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所造成的潜在风险。
2、如代持协议真实有效,应当支持隐名股东有权排除执行
法院在审查股权代持协议时,会考虑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在()最高法民申号案件中,最高院认定上市公司的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其裁判理由主要是: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行人必须股份清晰,并遵守如实披露的义务;该等规定虽然是部门规章性质,但系经法律授权且与法律不冲突,属于证券行业监管基本要求与业内共识,并对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必要保障,故一旦违反则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②因此,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存在较大的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而在()晋11民终号中,法院认为《委托持股协议书》形式要件规范,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及意思自治原则,二被上诉人为该协议书的签约主体,对该协议书的内容、效力均无异议,《委托持股协议书》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上诉人认为该协议为二被上诉人后来补签的主张,并不会影响张×是代他人持股的事实认定。方山县鼎鑫石料有限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对于是否存在股东代持股权情况并未受法律法规禁止,案涉代持股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辐射范围相对较小,达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协议真实有效,且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股权拥有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可能会裁定停止执行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
四、法律逻辑与实践难题
在执行程序中处理代持股权时,法院面临着诸多法律逻辑与实践难题。
1、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实际出资人可能会与名义股东串通伪造股权代持协议,以逃避债务或者规避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在审查股权代持协议时需要具备较高的辨别能力,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如仔细审查协议的内容,包括协议的签订时间、地点、双方的身份信息、代持股权的具体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如果发现协议内容存在疑点或矛盾之处,法院应当进一步调查取证,例如要求双方提供相关的财务记录、交易凭证等。
2、如何平衡实际出资人与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
在执行程序中,实际出资人与第三方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实际出资人希望保留自己的股权,而第三方债权人则希望通过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法院需要在确保法律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平衡双方的利益。
首先,法院应当尊重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对于实际出资人来说,他们有权保留自己的股权,并享有相应的收益权。对于第三方债权人来说,他们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如果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股权是合法的,并且没有损害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法院就应当尊重他们的权利。如果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债权人发生交易时就知道代持关系的存在,那么法院就应当尊重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如果实际出资人的行为确实损害了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法院就应当采取措施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对代持股权进行冻结或拍卖。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第十七条就采取了,原则上不支持实际出资人排除执行,但能证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人)非善意的除外。③
3、如何确保执行的效率与公正?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需要确保执行的效率与公正。对于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法院需要尽快采取措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及时保障。同时,法院还需要确保执行的公正性,避免对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对代持股权进行查封、冻结或拍卖;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例如与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便及时获取代持股权的相关信息;三是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五、结论
综上所述,在执行程序中对代持股权采取强制措施是可能的,但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法院在处理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时,需要充分考虑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股权代持协议的真实性、效力以及第三方债权人是否善意等因素。同时,法院还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辨别能力,确保执行的效率与公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效率。
参考文献:
①最高院民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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