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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地批复是指对某一块集体土地是否作出征收的决定,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我国对土地征收及审批主体做了严格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只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可以批准征收土地,做出征地批复。如果征地批复违法,作为村民是否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呢?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来对征地批复的法律性质简要分析。
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的冯先生,在村里承包了5亩的田地并建有平方米的房屋用于便利店的经营使用。年方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冯先生的宅基地和部分承包地。由于在征收补偿安置上与县政府存在较大的争议,故多年来一直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年冯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律师帮助其维权。孟律师首先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查明了此次征收的征地批复,即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晋政地字〔〕号和晋政地字〔〕号。
经过综合分析,孟律师发现上述征地批复的范围涉及基本农田,应由国务院批准才能生效,省政府的批复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遂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作出9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孟律师为维护冯先生的合法权益,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山西省人民政府辩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征地批复属于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以复议。庭审中对省政府所作的征地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展开了激烈地辩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孟律师的代理意见,明确省级政府所做的征地批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高院最终作出()晋行终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受理冯先生的复议申请。
首先,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六十天。在明律师提醒您,如果认为征地批复违法,并且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自知道征地批复之日起六十天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错过法定期限就失去了行政复议的权利。
其次,一定条件下,村民个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十四条等规定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申请行政复议的,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在上述主体均不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法律赋予了村民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最后,目前不少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存在误读。《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上述条款规定:根据征收土地的决定(即征地批复),省级人民政府再作出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针对征地决定(批复)本身被解释为不可复议,不仅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等可申请行政复议情形之规定精神不符,也与实践中绝大多数地方和国务院法制办认可的做法相冲突。这类“扩大解释”明显是不适当的,已为多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所否定。
综上所述,已产生外化效果的征地批复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被征收人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明律师提醒您,如果省政府以不符合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可以向法院就该不受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省政府作出了维持原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还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