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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浙05执9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建工市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正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易智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建英、陈强、陈杰平、张雪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浙05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支付执行款.4元及利息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公告。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
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东街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8KEC。
法定代表人:陈杰平。
被执行人:
正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
法定代表人:吴元鹏。
被执行人:
山西易智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号科详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GTGJN2C。
法定代表人:陈杰平。
被执行人:
李建英,女,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白家庄路5楼3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140104****。
被执行人:
陈强,男,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号1号楼11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140104****。
被执行人:
陈杰平,男,年08月09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号7楼55号,公民身份号码140104****。
被执行人:
张雪梅,女,年0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方山县大武镇张家耳村34,公民身份号码142330****。
二、悬赏条件
凡向本院提供、举报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无误并最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申请悬赏的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10%比例奖励举报人,同时,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一律予以保密。
三、举报财产线索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船舶等;被执行人的其他动产,如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原材料等;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权益、应收账款或其他收益权;有证据证明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举报财产线索的,应当提供财产的基本情况,可附该财产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四、举报方式
1.联系人沈法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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