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公安局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全县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或重大节日举办的焰火晚会除外)。
二、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五禁”(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违反国家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主动上交烟花爆竹的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监督,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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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方山县公安局
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