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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阻碍城市交通,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
案件详情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县城方山路巡查时,发现有人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水果。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刘某利用货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摆摊设点经营水果,未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手续,多次责令改正仍继续占道经营,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向其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案件调查终结以后,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刘某主动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理完毕。
来源:昌乐综合执法
编辑: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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