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严晓旻,男,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人,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年8月6日,调任方山县招商引资局局长。因一本《方山县招商引资推介》手册封面落款有“中共方山县委、方山县人民政府”字样,未提前请示而激怒了时任县委书记王锦锋,不料招来横祸蒙冤入狱。
借题发挥,无辜干部陷窘境埋祸根
年8月,时任方山县政府副县长穆天民安排招商局整理印制《方山县招商引资推介》手册。我立即安排人员分类搜集、整理全县的招商引资项目资料,初稿拟定后报送县政府经副县长穆天民、县长李溢涛把关审核,付梓成册。穆副县长安排送县委、政府相关领导备用。时任县委办主任郝建平看到宣传册封面落款有“中共方山县委、方山县人民政府”的字样时,煞有其事责问:“落款中共方山县委”,你请示过哪位领导,我怎不知情?随即带我去见县委王锦锋书记理论,王书记看了一眼宣传册,怒斥:“你请示谁了,谁让你把方山县委字样印上去的”?我说,咱们县以前的宣传手册也是这样印制的,王书记斥责:“过去是过去,现在是现在,政府能领导了县委?“拿走,滚出去”!,翻天了,一个小小局长也敢蔑视县委,看怎收拾你!”
几天后,县委办郝主任重新印制宣传册封面,在封面落款不要出现方山县委。我左右为难,没有重新印制。不久郝主任电话通知我到县委办交代为何没有重印宣传册的事。我本来是完成县政府领导安排的工作,出现这种情况,委实无法解释,且当时工作较忙,没有及时去县委办见郝建平主任。
不料,因封面落款署名中共方山县委这件正常的不能再正常的合规之事,经人为挑唆,我就成了王锦锋书记打击、迫害的对象,为后来我蒙冤入狱埋下了祸根。
相关资料显示,李溢涛年3月任方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3个月后“转正”。年1月,因学生营养餐补助没及时发放到位,扶贫安置工程没有按程序招标等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免职处分。方山县原财政局长薛万斌于年9月被无辜免职;方山县原文化局长刘建平因没有完成王锦锋指派的拆迁任务,于年6月被迫辞职;方山县原畜牧局长韩福平因在肉牛养殖基地建设中,没有按王锦锋的意图办事,一次在县武当宾馆就餐时,挨了王锦锋的一顿训斥,一周后被免职。
张冠李戴,挟私报复被“双开”遭冤狱
年2月26日,吕梁市政府给方山县下达了套棚户区改造任务。此时,我担任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兼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年5月5日,方山县圪洞镇建军庄村(城中村)委提交了《关于要将建军庄村委的安居工程项目纳入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请》。圪洞镇政府审核加注了“属实,同意上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县房管局在申请上盖章并加注了“经调査,该村困难户确需尽快解决,首批户,按异地安置解决,妥否,请刘县长阅示”的意见。年10月10日,时任分管副县长刘林梅在申请上批示:“同意按棚户区安置项目报批,并请呈报田县长阅示”,同年10月11日时任县长田安平在申请上批示:“请林梅县长召集国土、房产、城建部门开会研究,并严格按政策、规划实施,并全程把关。”
年10月18日,刘林梅副县长在县政府四楼会议室主持召开方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因建军庄村现有住房困难户和危房户共余户,急需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经研究,同意将建军庄村的安居工程,列入我县年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
年11月29日,山西省发改委以晋发改投资发()号文件批复,关于《核准方山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建方山县建军庄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安康家园)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知》。该项目总投资多万元,除省财政补助资金.33万元外,其余资金缺口全部由建军庄村委自行筹集,并于年7月建成竣工。
年1月10日,建军庄村委研究确定了分房方案,年至年建军庄住房困难户户得到安置。
年8月7日,我调方山县招商引资局任局长,一年后因莫须有的缘由招致王锦锋书记勃然大怒,每日在提心吊胆、谨小慎微中煎熬等待着。
年5月1日,建军庄村村民代表崔金兰、高军军等不停地向中央巡视组、省、市、县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实名举报现任、原任村两委领导高喜云、高兴兴、高全保等事关“棚户区改造,退耕还林,村干部无偿占地,违规出让土地、违规出租土地,财务、村务不公开,涉嫌贪污等十四个问题”。
此时,方山县多个乡镇、村扶贫造假丑闻不断爆出,特别是峪口镇常家山村发生村民元买卖一个贫困户指标,导致村民王唤照、王乃润互殴致死两条人命的恶性事件。王锦锋书记一方面采取组织措施处理涉常家山村扶贫人命事件的峪口镇下乡干部、包片领导、驻村第一书记等7人,一方面动用公安警力紧医院太平房停放。人命关天的买卖贫困户指标事件尚未平息,恰逢建军庄村崔金兰等上访问题,省、市纪委要求调查落实。可谓生不逢时,机缘巧合,满肚窝火的王锦锋正好找到收拾我的机会,立即指示原任方山县纪委书记闫建新:迅速调查原任房管局长、现任招商局长严晓旻在建军庄村棚户区改造的事,要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件事让他全部承担责任,对上下都有个交代。杀鸡给猴看,看今后谁和我作对就是同样下场。
年11月23日,我被方山县监委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留置。
年1月22日,方山县监委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将我移送方山县检察院审査起诉,年1月31日,我被方山县纪委、监委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年6月25日,方山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我有期徒刑八个月。
年7月,我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本案涉吕梁市、县两级纪委直接经办、干预,吕梁中院行径,于年12月25日,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年4月15日,我向吕梁市中院提出申诉,年6月5日,中院寄达《驳回申诉通知书》。
年6月9日,我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由原省高院刑二庭张建平庭长受理。年11月15日,张建平庭长接待我时明确表示:知悉你的情况,同情你的遭遇,因案涉纪委很复杂,等研究决定吧。但至今没进展。
以权压法,枉法裁定,悖法理失公正
从方山县人民法院()晋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的事实认定来看,该院的“认为”纯属荒诞无据,强词夺理,罗列罪名。简直就是欲加此罪,何患无辞:滥用职权罪属结果犯罪,首先,作为已调离房地局局长工作岗位两年之久的招商局长,对该村棚户区改造及后期安置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什么严重损失?其在该村棚户区改造中担任什么角色?能起什么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次,引发该村群众上访的诱因和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真正引发群众信访造成恶劣影响者为何逍遥法外?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本案是以县委书记意志为准绳,以打击报复为目的,完全背离了实事求是的司法原则。正因为受权利惯性的影响,至一审、二审出现了罔顾事实的错误认定和裁判。
(一)从该项目的决策来看,该项目是方山县政府决策,经省、市相关部门批准,经吕梁市政府、吕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考核验收认可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没有不当或缺失的情形、
(二)按政策规定,方山县政府是棚改项目的投资主体、建设实施主体,也应是责任主体。由于县政府未全面履行棚改政策,导致项目建设主体、投资主体转化为建军庄村委会;县政府在此项目中既不投资,也没有要求对建军庄村的危旧房屋进行评估拆迁,而建军庄村干部认为这是他们村委投资建设的项目,他们未经任何部门同意,便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确定了分房方案,在分房过程中引发了个别村民上访。这是县政府既要完成棚改任务,又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结果,房管局和我只是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成员之一,棚改安置不是房管局能主导了的,故承担决策、监管的责任不在我。
(三)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我“放弃对村干部在其离任后非法处置未经验收的安置房”的行为,不应该由我承担责任。我于年8月7日,已调离县房管局,建军庄村委是在年1月10日,才出台的分房方案,在年---年进行的分房安置。所谓“村干部在其(指我)离任后非法处置未经验收的安置房”,一是从时间上看,是我调离房管局之后的事;二是从责任上看,是村委会所为,并不是我安排的,也不是我亲自所为。让招商局局长插手建军庄村安置及监管才是名副其实的滥用职权。以此给我定性滥用职权罪,完全是违背事实强加给我的罪责。
(四)从后果来看,我在此棚改项目中不仅未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任何损失,相反该项目的竣工切实解决了建军庄村村民的无房、危房、住房困难问题,为保障建军庄村村民安居乐业、改善方山城市面貌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此结果也符合国家及省、市住房保障政策的规定,而方山县纪委、监委以此给我定性滥用职权罪,完全违背了国家及省、市文件精神。
(五)、判决书所指“引发村民多次向中央巡视组、省、市、县有关纪检、监察、政法、信访等部门上访、举报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结论武断且荒谬。第一,建军庄村上访历史由来已久,崔金兰等已成为方山县上访专业户,且涉及退耕还林、干部私占土地,财务不公开包括棚户区改造等十四项长期积访问题。棚户区改造绝非引发上访、举报的直接诱因;第二,将村民崔金兰、高军军等人缠访闹访的行为认定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既与事实不符,又无法律依据。况且,他们上访是在我调离房管局二年之后发生的,责任也不在我,更不该据此追究我的责任。
(六)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裁定依据错误,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首先,违反了国发()25号、晋政发()22号、吕房保办发()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第一,该项目的责任主体是方山县政府,投资主体也是方山县政府,县政府应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等六到位,该项目资金缺口全部由建军庄村委筹集解决,这是符合住房保障政策要求的。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运作模式可以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运作,即使有部分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购买了此项目房屋,但也符合政策要求。县纪委公然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办理冤案、错案,法不能容。
其次、违反了晋财综()29号文件精神。根据此文件“五、专项资金可以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三个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也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三个范围……”的规定,国家补助资金用于这个项目完全符合政策要求。县纪委无视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给案件定性,是属于违反政策的擅自妄断行为。
在整个项目建设中,我既没有滥用职权,又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任何损失,更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理上讲,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方山县纪委监委仅以与我毫无因果关系的个别村民上访,借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随意给我定性滥用职权罪,一是违背了客观事实,二是没有法律依据,三是违背了民意。显而易见,这不仅是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更是给我强加上的罪责。
这个案子,关乎法律的公平正义、关乎纪委监委的权威声誉、关乎基层干部、群众的呼声、更关乎我个人的前程命运,恳各级领导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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